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現代職業(yè)教育發(fā)展戰(zhàn)略,發(fā)揚學術民主,活躍學術氣氛,加快科技創(chuàng)新,保證教學與科學研究的有效開展,著力提升高校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由衛(wèi)生、教育、科研和管理專家的代表組成的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在學術委員會主任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在學科及專業(yè)建設、科技創(chuàng)新、科研誠信、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guī)范,積極探索專家治學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致力于發(fā)揮對教師在人才培養(yǎng)與科技創(chuàng)新工作中的咨詢服務和指導作用,加快學校內涵建設,提升學校辦學能力,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2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yè)設置相匹配,原則上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原則上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原則上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學??梢愿鶕枰刚埿M鈱<壹坝嘘P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專家組成名單,經校黨委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政治覺悟高、原則性強、顧全大局;
2.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3.正確認識學術發(fā)展中繼承與創(chuàng)新的關系,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遵守學術規(guī)范;
4.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
5.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學部)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全校遴選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人員1人擔任秘書長職務,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3.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fā)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4.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
5.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guī)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2.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yè)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3.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4.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yè)及教師隊伍建設規(guī)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yè);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chuàng)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yǎng)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guī)則,學術道德規(guī)范;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yǎng)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
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學術委員會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職責,切實發(fā)揮審議、評定、受理、調查、監(jiān)督、咨詢等作用。學術委員會要定期組織或委托學術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本機構醫(yī)學科研人員的重要學術論文等科研成果進行核查。加強對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對涉嫌違反學術道德的事件進行調查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由學校劃撥。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
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本規(guī)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醫(yī)學高等專科學校
2021年9月30日